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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侵害人身权责任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25 16:54)    点击:229

  国家机关侵害人身权责任

  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法地执行职务,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应该承担的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清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这几种非财产责任方式,还包括赔偿损失这种财产责任方式。

  公务侵害人身权中,直接的侵权行为人可以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经过法律授权的其它组织,还可以是经过国家机关委托而行使其职权的其它组织或个人。因直接的侵权行为人不同,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的主体也不同。在国家机关违法执行职务侵害他人人身权的场合,由该国家机关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在国家机关工作人中违法执行职务侵害他人人身权的场合,由该工作人员所属的国家机关承担民事责任;接受法律授权的组织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人身权利损害的,由该组织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接受国家机关的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执行受委托的职务中违法造成他人人身权损害的,由委托的国家机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公务侵害人身权中,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国家权力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负责赔偿的国家机关是以国家的名义、以国库的财产进行赔偿的,所以这种责任被称为国家赔偿责任。有关国家赔偿的范围和程序,由《国家赔偿法》调整。

  国家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它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在其人身权利受到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职务行为的侵害时,只需要证明存在损害事实、损害是该违法职务行为造成的,就可主张赔偿责任成立,而不需要证明直接的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有关的国家机关也不得以侵权行为人无过错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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